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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總統大張旗鼓地提出司法改革的願景,要以半年為期啟動司法改革的國是會議,期待以具體的作為,一新國人對司法的印象,這是一件值得國人寄予厚望的事。

 

其實在1999年已經開過一次類似的會議,也提出了許多改革的方向,但真正推動的有限,許多的議題仍停在議論階段。而此次司改國是會議也必然會提出非常多的改革方向,而如何選擇正確的改革重點,變成第一優先推動的項目將是困難的抉擇。

 

如果此次的司法改革仍停留在過去的討論與議決,會議將很難有具體成效,必須要有不同以往的會議策略與議事規則,才可能有不同的成果。

 

此次改革具有高度的目的性,就是要一改社會大眾的不良印象與成見,一新國人對司法之耳目,所以此次會議已採取「以終為始」的會議策略,先明定未來想達成的改革目的及成效,並做成短、中、長期的改革進程。然後根據改革目標,選擇能發揮具體成效的改革項目,優先列入改革,讓改革的作為與未來改革的成果出現明確的因果關係。這樣的司法改革才會讓人民有感,而不是淪為司法圈內人的改革,外人無知也無感。

 

要讓司法改革有感,就要先問現在國人對現行司法體制最不滿意的重點何在?才能確立司法改革「以終為始」的目標。

 

根據我個人的觀察,國人對司法體制最不滿意的應包括下列4項:


1、許多大眾關心的司法案件,出現背離大眾民意的判決,以及許多恐龍法官的恐龍判決,導致司法的公正性失衡,導致大眾不信賴司法。


2、司法機關的效率不彰,常纏訟多年,判決時已事過境遷,遲來的正義已不是正義,當事人也精疲力竭。


3、法院是個冷酷無情的機構,讓所有接觸法院的人都有不好的印象,有時甚至有侵犯人權的爭議。


4、司法與政治糾纏不清,許多政治案件,都出現政治力介入的痕跡,讓司法的公正性和獨立性受質疑。

 

如果此次的司法改革採取「以終為始」的議事策略,那就可以把上述4項作為改革的目標,然後針對每一項目標,逐一去過濾所有可能的改革項目,凡是可能有助於每一項改革目標的改革項目,全部列入考慮,然後再針對每一個改革單項的可行性、執行的難易度、可能的改革效益以及機會成本,仔細考慮,然後再挑出最具改革效益的項目,變成優先執行的步驟。

 

也就是把改革想達成的策略目標,變成過濾改革項目的「選擇漏斗」,比對每一個改革單項與策略目標之間的邏輯關係,邏輯關係越明確,就是優先選擇的項目。只要每一個改革策略目標之下,都有許多具體改革的可行項目,那策略目標就不難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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