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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的爭議瀰漫全台灣,資方說一例一休增加了成本,所以必須漲價以因應;勞工則認為不能加班了,錢賺得更少了。一個原本立意良善的政策,為何最後變成雙輸的結果?個中問題頗耐人尋味!

 

其實一例一休只是個導火線,背後所隱藏的問題是不合時宜又僵化的勞動法令,已經徹底扭曲了企業正常的運營,把大家都帶入不得不違法經營的困境。而努力嘗試合法經營的業者,只能疊床架屋的採取不合理的制度,多花了成本,卻還不見得能真正合於《勞基法》,現行的勞工法令是一個荒唐至極的法律。

 

舉幾個顯而易見的不合理規定:以這次一例一休的一例為例,政府規定一周內一定要有一天例假日,非天災地變、不可抗力之理由絕不可要求員工上班,而且例假日一經指定不可彈性挪移,可是問題是任何正常運營之企業,難免在例假日會有偶發之事故,必須讓員工上班,可是《勞基法》卻明令禁止,這無異是逼企業違法。而且就算勞工願意上班以多賺取加班費,政府也不允許。

 

有勞工甚至提議,願意立下切結書:強調自己是自願上班,非公司強迫。可是企業仍然不敢接受,因為這是明顯違法之行為,怕日後此切結書反成違法之證明。

 

這是明顯入人於罪的法令。另一個明確的例子是企業必須為勞工上下班打卡。孰不知在現在網路新經濟之下,有多少知識工作者是彈性上班、在家上班,甚至只在電腦網路上工作。強迫企業必須記錄出勤紀錄,這無異是把企業逼回落伍的經營方式。

 

我們公司就是此一惡法的受害者,我們原本是自由上班的不打卡公司,原因是我們信賴員工,可是在政府嚴刑峻罰之下我們不得不打卡,卻引來員工的抱怨:公司不再信任我們了嗎?我們有口難言。

 

勞工法令是一套僵化、過時,且入人於罪的惡法,逼迫所有的企業穿同一套制服,完全不顧產業、運營的差異,這還不只是增加成本的問題,而是徹底扭曲了企業正常合理的運營架構,把企業逼入無法合法經營的困境。

 

其實此一問題有一個簡單的解決方式:只要在《勞基法》中加一條:透過勞資協商,可更改法律的規定。因此儘管《勞基法》有明確的規定,但企業只要透過勞資協商,就可另為規定。但此一勞資協商結果,必須報請勞動監管單位核可,方能實施。

 

如果允許勞資協商,或許有人會說:這又給了企業有機會運用強勢談判籌碼,迫使勞方簽下不合理的協議,其實這都小看了現在台灣社會的勞工意識及勞工談判能力,這從華航的罷工事件,就可看出端倪,以華航之強勢,都會改變,台灣的勞工團體已絕非弱者。

 

更何況在勞資協議向政府報准的過程中,政府可以進行嚴查,仔細訪談所有的勞工,已確定其是否在自由意志下同意,透過嚴格的把關,應可以把勞資協商控制合理有效,且能促進經營、增進勞資和諧的狀況下,可以使僵化的勞工法令,找到合理的解決方法。

 

增加勞資協商條文的好處是不用大費周章修法,只是把僵化的規定,打開一扇彈性改變的大門,而且政府仍保有監管、同意與否的大權,可以視狀況調整,這絕對是切中時弊的有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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