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司,我有一些絕不可犯的原則,這些事,我及我的公司絕不可這樣做;我的團隊如果做了這些事,下場就是立即拖出午門斬首。

可是很不幸的,我經常面對極煎熬的考驗,堅持與妥協,永遠很難取捨。

我規定所有同仁,可以把公司的好講得天花亂墜,但絕不可批評對手、說別人的壞。

可是就有一個同事,在網路上和競爭對手打起筆戰,當然也就說了一些對手的壞話,這明顯違反了我的原則,我十分生氣,恨不得開除這位同事,可是這引起了一堆主管集體求情。

他的主管告訴我,他並不是主動挑釁,而是競爭對手先在網路上詆毀我們,他氣不過,才在網路上回應,而回應的過程中,也難免分析了彼此的差異,說了一些對手的缺點,他這種行為雖然違反了公司不得批評競爭對手的原則,但是原意是要保護公司的聲譽,屬於情有可原,可否告誡了事!

我面臨了堅持與妥協的抉擇,白紙黑字的規則是死的,不遵守,那規則就形同虛設,以後也就不會有人在意,可是就此案而言,確實也有值得原諒之處,我該如何處理呢?

我決定再次重申「不得批評競爭對手」的原則,也重申只要犯錯,絕不輕饒的態度;但此案並非當事人主動,而其動機只是要替公司回復名譽,只是用辭過當,而批評到對手,且其事後已明確悔過,因此不予處罰,但以後只要有類似狀況發生,絕對嚴懲。

我仍然堅持原則,但在此案上我妥協了。

我同樣堅持公平對待所有人,會公平評價所有同事,給每個人最適當正確的薪水,不會因為個人要求,而給予特殊調薪。

可是有一個技術人員來辭職,原因是別家公司加了三成薪水來挖角,我知道這件事時,又面臨了堅持與妥協的抉擇。

這是一個非常幹練的技術人員,對我們公司有重大貢獻,他的離開對我們公司的運作影響深遠,且衡量了他的薪水後,他的薪水也確實有低估之嫌,如果酌予調薪,並不過分,只是我如果因而調薪,我們公司是不是蠟燭不點不亮,是否被他的辭職所要脅,是否也違反了公平評價的原則。

我最後決定是給予調薪,以留下這個人,理由很簡單,如果他的薪水被低估,那是公司的錯,既然知道公司有錯,那就應該立即改正,何須顧慮是否有蠟燭不點不亮之嫌?

當然過程中,此案件有可能被解釋為公司被要脅而妥協,但我們確實以公平之心對待同事,只要此態度不變,適當平反被低估的薪水,應是正常之事。

我得到一個清楚的結論,公司一定有許多必須堅持的原則,絕不可以一時的利益權衡而改變,但實務上應更仔細探討事實的本質,如果本質可以接受,那一時的妥協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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