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210110_A14為台灣出版界保留最後顏面吧.jpg

過去30年來,我往來兩岸出版業界,當我與大陸同業談到兩岸出版的現況時,我就會很驕傲的說,台灣和大陸出版最大的差異是:台灣是100%出版自由,我們愛出什麼書就出什麼書,政府完全不在出版前做任何的出版審查。

講到這裡,大陸的出版同業都噤聲,因為他們徹底的出版不自由,任何出版品必須事前審查,經相關政府單位同意後才能出版。

大陸的出版業,完全在政府綿密的監控之下運作,首先每一本書都要有出版書號,大陸是用書號來控制每年的出書量。其次是要出版的每一本書,都要先將出版選題報批,經各地的出版主管單位許可後,才能立案出版。有些較敏感的選題,甚至要上報中央才能決定,大陸的出版是一張無所不在的監控網,沒有任何出版品能擺脫控制。

兩岸這樣的差異,一向是台灣出版人的驕傲,我們市場雖沒有對岸大,規模相對較小,但談起出版的自由度,我們一向抬頭挺胸,我們是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進步國家。

這數十年來,我看著大陸的出版市場快速進步,從極差的印刷品質,從呆板、僵化的出版選題,從極落後的編輯水準,從對國際出版市場的一無所知……,逐漸變身到近年來令人刮目相看的出版水準,我常感慨台灣在出版市場的優勢領先地位,還能夠維持多少年?已經不敢預測。

所幸,我們是一個100%出版自由的市場,這點是台灣出版界最後的顏面,短期內大陸似乎不可能趕上。

可是最近台灣文化部有意對中共的版權輸台的出版品進行出版前的預審,這却吹皺了一池春水,在台灣的文化出版界掀起了濤天巨浪,這也把台灣出版界一向引以為傲的最後的顏面一舉撕毀了。

如果文化部要對大陸輸台的出版品進行出版前的預審,這無異把台灣自傲的出版自由摧毀了,只要有任何一個品項的事前預審,我們的出版自由就不是100%,我們就和中國大陸沒有兩樣,頂多只是50步與100步的差別而已!

出版自由其實是言論自由的一部份,我們《憲法》及大法官的解釋:「言論自由是民主國家最重要的價值。」最先進的民主國家美國,在1960年代的蘇利文案,歷經了數年的纏訟之後,確立了言論自由是最高民主價值,政府不得訂定任何法律,侵害言論自由。

台灣的法律亦復如此,不只不能立法侵犯,更何況政府機關用行政命令限制,文化部對大陸出版品可能做的限制實屬孟浪之舉,也激起文化出版界的公憤。

按照文化部的說法,限制的動機是來自《兩岸關係條例》第37條,大陸出版品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授權文化部訂定相關辦法規範,顯示文化部在此事件上有權做主,只要文化部不拘泥在事前預審上,就可以解套。

事實上文化部只要規定:大陸版權出版品之出版,授權所有出版單位自行管理,由出版單位衡量內容的合宜性,再決定出版。但出版之後要對出版品負完全責任,有任何違反國安、公序良俗、青少年保護或毀謗他人,都須承擔法律責任,該民事、刑事論處,出版社都不能逃避。

如果文化部這樣規定,不但確保了台灣最珍貴的民主價值:「出版自由」,也保住了台灣出版界最後的顏面。而把責任授權出版單位,出版前完全自由,出版後徹底究責,相信也不會有出版單位甘冒大不韙,出版不合宜的出版品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eipengh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