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數年的努力,台灣的數位閱讀終於看到一些微小的成果,其中B2L(圖書館採購)都已略成規模,來自各級圖書館、各級縣市政府的數位內容採購,雖然金額大小不一,但卻足以讓台灣的出版業者初嘗甜頭,數位閱讀不再只是遙不可及的事情。
可是就在政府的數位圖書館採購初具規模時,我們卻也看到一股歪風,表面上是為爭取採購方的最大利益,而使採購條件誤導至內容供應商無法接受的方式,使整個內容供應鏈都可能觸法、違法,不可不慎。
在已發生的政府標案中,通常是官方要求投標商,把可供販賣的電子書,在線上公開讓讀者試閱,然後再就試閱情況,決定採購哪些圖書。這樣的好處是,政府採購方可以較少的金額爭取到極大的數位內容試閱量,這對政府採購方應是明確的政績,因此先全文閱讀,再決定採購內容的方法,似乎成為各級政府偏愛的方式。
問題是,目前經營內容集結的投標廠商,他們所簽販賣的數位內容,除了少數可容許全文試閱之外,大多數只能容許部分試閱,因此只要在線上開放全文試閱就違反了著作出版權的販賣規則,因此只要開放全文試閱的投標案,都已違反著作權相關規定。
對相關的政府官員而言,想盡辦法以獲得較大的採購利益,無可厚非,但如果因此而觸犯、侵害著作權,也是得不償失的事,因為若以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人來看,也可能被以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人論處。
而真正的利害關係人則是集結內容的投標廠商,他們對所擁有可販賣數位內容應十分清楚,哪些可全文閱讀、哪些不可全文閱讀,理應知之甚詳,因此面對先全文閱讀的投標案,應嚴詞拒絕,而不是先接受公開試閱,等到有人抗議,再取消試閱。
針對這種先全文試閱,再決定採購的行為,台灣數位出版聯盟已經努力蒐集各種證據,並視狀況採取法律途徑,現已有部分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中,我們無意入人於罪,我們只是要確立數位內容的販賣,能合於版權授權行為,不致出現脫序現象。
我們更期待相關的政府官員,在執行數位內容採購時,能清楚知道數位內容的授權底線,不致於做出不合理的要求,才能讓數位閱讀行為逐漸步入正軌。
此篇文章刊載於131007 蘋果日報《蘋中信》專欄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