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企業治理的座談會中,一位主管提出了一個案例,就教於所有與會者:
有一個公司查出了一個員工出差餐旅費有偽報的現象,這位員工在某一天餐費報銷單中,夾雜並非當日的單據,用其他日期的單據,充當當日單據報銷,被財務部門查了出來,進行追究。
他們找來這位員工說明,這位員工坦承不諱,他說出差當天,因為去吃的都是當地知名小吃,都是路邊攤,都沒有發票,也沒有收據。所以當天的餐費收據不足,因此報銷時他拿了其他日期的單據混充,而且他認為他有用餐之實,而報銷的額度也在公司的准許範圍之內,這是不得不然的權宜之計。
這位主講者用此案例,就教於所有與會者應如何處理。經過一陣唇槍舌劍後,大家有了共識:
一,拿他日發票混充之事,這是不誠信的行為,絕不可認同,應嚴厲糾正當事人絕對不可再做同樣的事,該筆發票也不可報銷。
二,此一行為因有實務上的背景和原因(小吃攤沒開憑據),再加上他所報銷的額度在公司允許的範圍之內,因為其所犯的罪行並非「虛報假帳」,而只是錯用收據的程序上的缺失,因此對行為當事人僅以告誡了事,不予以處罰。
三,實務上有許多情境,導致工作者在報帳時無法正常核銷費用,如果因此而有從權之行為,企業應予從寬認定。
事件本身的討論至此結束,可是又有人提出另一個制度上的問題:企業有沒有必要防範此類缺失,訂定更嚴格的制度?
在談到前一個事件時,有絕對道德傾向的與會者主張,就算借用發票,也是不誠信的行為,應嚴厲批判並禁止。但談到第二個問題,是否應從制度面防範時,與會者倒有一致的共識,認為不應也不需要另訂制度,來防範此類行為。大家一致的共識如下:
一,此類行為的核准權在其直屬主管手中,直屬主管在批核報銷時,理應就要注意到其單據是否屬實,如有錯單,應即批駁,因此主管已具備稽核的功能。
要避免此一問題的發生,只要強化主管的功能與教育,要求主管要嚴格負起責任來,就可避免誤報發票的現象。
二,如果要在現有組織中,另外建立稽核單位,這不切實際,財務部門雖然會經手所有的帳務,但財務部門的主要任務在做帳,並非專職稽核部門,並不適宜兼任審核的功能。
三,如果要有專人來審核,則必須成立新單位,所增加的人事成本,恐無法從稽核成果的績效回收。
所以所有與會者一致認為:這在公司中只是癬疥之疾,只要強化主管的功能,即可防範,不須大動干戈。
企業經營,當然誠信為本,但在誠信的大原則之下,還要顧及實務上的為難,對一些小的問題,不須嚴格追究,否則傷了人情,也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