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農曆年的休假,我總是在正式放假的前一天,宣布提早半天放假,讓家住的遠的員工可以提早回家。我的人資告訴我,這樣不符合公司規定。我說:不用食古不化,早半天給同事方便,對公司影響不大,不必太計較。

如果有單位資遣員工,我總是交代人資,算資遣費時要比政府規定的給付,稍微再多給一些,不要太計較,人家已經沒工作了,給員工留一些餘地。有時候人資算完資遣費,我還會額外加一些,或者是湊個整數,又或者加個有感覺的數字,總之讓員工留個好印象。

有一個主管在任上得了癌症去世,除了正常的撫卹金外,我另外上了簽呈,請了一筆可觀的慰問金。人資告訴我,這不合公司規定。我說:人家鞠躬盡瘁,把命都賣給了公司,公司只不過是多給一些錢而已,有什麼不可以的呢?

這些狀況都是例外,都不符合規定,也都讓公司有額外的付出,所幸我公司的董事會對我夠寬容,也夠支持,讓我能按自己的想法,給員工多一些方便,多一些福利。

我的經營原則是:一切按政府規定的法令走,政府要怎麼放假,我們就怎麼放假;政府規定要如何給付,我們也一定遵照辦理。可是關鍵時刻,我們寧可比政府的規定要更加優厚一點。

身為專業經理人,我理當要代表公司執行任務,也要為公司爭取最大的權益,這是天職。我心中有團隊,也知道真正做事的人是團隊,愛惜團隊,組織才會得到最大的利益,因此盡量比政府的規定多給一些,就變成我經營公司的核心價值。

公司訂定各種規章制度,務必要以公司經營為重,要站在公司這邊爭取最大利益;而遵守政府的規定,又是絕對必需的事,且政府的規定也已考慮到公司與員工利益的平衡,應該都可以對所有的員工交代。

然而我為什麼要比政府規定多給一些呢?這其實是例外的權宜思考,提早半天放假,是占公司一點便宜,可是給員工方便,這會得到員工的認同。

資遣的人多給一些資遣費,這也是例外作為,只要是被資遣的人年資稍長,服務期間有明確貢獻者,都符合例外的優厚給予原則,而在人情上多給一些,讓當事人感受一些溫度,多一些溫暖。當然被資遣的人如果年資不足,或者並無具體貢獻,我們也就照政府規定辦理。

「比政府規定多給一些」表現的是主管的溫情,主管愛護團隊的心意,這當然不是每一個主管都能得到這樣的授權,可是主管心中一定要有團隊,要知道愛護及保護員工,才能長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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